规定安置入户(市大型重点企业)
1.办理条件
国家、省、市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国家、省或市的相关规定文件。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1)申请人的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调解书、判决书)。
(2)申请人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调解书、判决书).
3.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材料到市户政窗口申请,根据现场工作人员指引进行办理;
(2)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审核,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属于省外迁入的应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户政窗口受理时,申请人或其直系亲属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件材料,可以迁入到房产地址立家庭户;
申请人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的,可以迁入到房屋地址立家庭户;
申请人提供《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和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可以迁入到房屋地址立家庭户;
申请人提供经户主书面同意的亲友户口簿原件,且亲友家庭户口为城镇户口的,可以挂靠到亲友家庭户;
申请人不符合立户条件和无亲友挂靠的,可以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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