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入户
1.办理条件
驻惠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符合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随军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驻惠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军官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军人身份证》。
(2)开具的入户证明。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结婚证。
其他情形:
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由受理窗口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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