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刑事诉讼法》第规定:人民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有: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中,人民对机关的立案侦查、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一、违反刑事诉讼法后果是什么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不是实体法,它是规范各司法部门权利行使,保证诉讼参与人包括公检法工作人员的诉讼权。若司法部门有违反法律程序或规则方面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人民对法律执行活动有监督权,若发现与违法情况,通知立即纠正。二、遵守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人民、人民和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更不得侵害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如刑法、组织法、法官法、组织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人民法等。人民、人民和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的,有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有违反法律程序行为的机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发现第一审人民的审判有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组织不合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违法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根据最高人民《解释》第61条的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侦查监督部门对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被害人、举报人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案件,实施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把刑事立案活动纳入了监督范畴,但其主要针对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况,对于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尚无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应当立案而立也是一项关乎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十分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应纳入立案监督的范畴,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在民事诉讼的监督中,检察机关有司法取证权。如果具有原审人民在审理时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生效裁判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等情形的,人民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审判机关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司法程序进行监督,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实施,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选举最高人民院长,修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二)监督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六十四条 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第一百三十 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负责。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五百五十二条人民依法对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第五百五十三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发现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机关或者人民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第五百五十四条人民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第五百五十五条人民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有证据证明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第五百五十六条人民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第五百五十七条人民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机关,并且告知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第五百五十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侦查监督部门认为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第五百五十九条人民通知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机关,并且告知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第五百六十条人民通知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协商同级机关处理。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可以向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机关及时向人民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第五百六十一条对于由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通知机关立案,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人民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第五百六十二条对于机关认为人民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复议的,人民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机关。对于机关不接受人民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复核的,上级人民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上级人民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机关。第五百六十三条人民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第十章内容较多,其它内容请查询百度百科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人民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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