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终止审查: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人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终止审查:(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人民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利义务影响不大的;(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的量刑建议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并不是说一定要按的量刑来判决。1、行使审判权,不受影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2、在司法实践中,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出入不大。这是因为两家司法机关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量刑与判决对案件的考量也比较准确。 3、如果判决与的建议有较大的出入,可以行使司法监督权提起抗诉,但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是由决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九条 人民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终止审查: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人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终止审查:(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人民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利义务影响不大的;(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的量刑建议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并不是说一定要按的量刑来判决。1、行使审判权,不受影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2、在司法实践中,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出入不大。这是因为两家司法机关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量刑与判决对案件的考量也比较准确。 3、如果判决与的建议有较大的出入,可以行使司法监督权提起抗诉,但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是由决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九条 人民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
第3种观点: 检察建议书没有法律效力,只是一种法律意见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可采纳也可不采纳。因为提出的检察建议,是人民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开展的一项工作,然而理论界一直对检察建议有没有法律依据,以哪些法律规定是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这种争议的存在导致实践中检察建议往往不被相对方所认可,影响了检察建议作用的发挥。关于检察建议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学界存在一定争议。主要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刑事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检察建议权。那么能否认为,既然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有权对民事审判,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其当然也有权选择法律监督的方式,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呢,显然是不行的,公权法定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其行使的程序,方式,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应该是法定的,检察机关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法律监督权,而绝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检察机关更没有权力去创造一种新的法律监督方式。因此,法律关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以及检察机关拥有法律监督权的规定并不能成为检察建议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正因为如此,第一位肯定论者也只是提出上述法律条文的原则性规定都隐含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意思,而没有直接提出这些法律条文就是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四条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有事实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检察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二)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三)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四)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五)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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