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多人查封同一财产的处理顺序1、同一财产被多家查封的情况下首先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抵押权,对于轮候查封的,查封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在查封在先的清偿之后还有剩余的则由查封在后的依次受偿,分配的顺序以此类推,其他债权人在财产处置的时候,可以申请参与分配。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一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二、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的效力顺序是怎么样的抵押权顺序也叫抵押权的次序,是指同一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就只能在先顺序。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得到受偿。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例如,A、B、C三人对于张某房屋都享有抵押权,但是A和B处于同一顺序,C处于次一顺序,那么房屋变卖或拍卖之后得到的价款,必须先付给A和B,C只能在A和B受偿之后的余额中进行受偿=而A和B之间,要按照各自债权数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张某欠A是;O万元,欠B是5万元,那么A和B就按照2)1的比例对房屋的价款各自受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不可以。《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2、不同可以轮候查封。《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规定,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第四款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一财产被多家查封的情况下首先是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抵押权,对于轮候查封的,查封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在查封在先的清偿之后还有剩余的则由查封在后的依次受偿,分配的顺序就是以此类推的。其他债权人在财产处置的时候,是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查封,只能由一个实施。第一个已经查封,其它的二个就不能再查封了。如果第一个查封的已经执行,且执行后没有任何的余额,其它的是不能再次查封或者不解封的。一处房产,不能被多家查封,只能在第一家查封后,房屋金额大有余才能被第=家查封,再有余继续查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3种观点: 关于重复查封,实际是指某一房产已被查封以后,在解除查封前,另一家又进行的查封。重复查封为《民事诉讼法》所明文禁止,该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因此,对同一房屋不能进行重复查封。但是,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重复查封还是时有发生,实际上,重复查封无论对还是登记机关都会带来很大的麻烦。对先查封的来说,不能解除另一家的查封,因而不能顺利处理被查封的房产,有时后查封的也可能先处理被查封的房产,使第一家处于被动局面。而对后查封的来说,不知道第一家是否要处理或何时处理被查封的房产,也不知道处理以后有无余额部分。对登记机关而言,一是重复查封时,一家解除查封后登记机关易于忽视还有另一家的查封,而不当地为当事人办理产权转移或是设定抵押权,再是对两家的不同处理意见,登记机关感到无所适从。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某一房产进行查封,并不一定就要对被查封房产进行处理(如当事人不当的财产保全申请或诉讼当事人履行了相关义务等)。因而,禁止后一家对房产查封显然也有不合理处。为此,最高人民拟采用“查封轮候登记”的方法进行处理。“查封轮候登记”是指一家以上的人民对同一房产进行查封的,登记机关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办理查封登记,在向后一家告知该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后,对后一家要求查封登记的人民作查封轮候登记。查封轮候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为序排列,原查封的房产被人民依法解除查封后,排列在前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这一方式基本上解决了重复查封所产生的问题。但对于登记机关来说,这是一种新的操作方式,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因此,登记机关应十分重视,并修改登记机关计算机系统的相关程序,避免差错的发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一财产被多家查封的情况下首先是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抵押权,对于轮候查封的,查封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在查封在先的清偿之后还有剩余的则由查封在后的依次受偿,分配的顺序就是以此类推的。其他债权人在财产处置的时候,是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2种观点: 关于重复查封,实际是指某一房产已被查封以后,在解除查封前,另一家又进行的查封。重复查封为《民事诉讼法》所明文禁止,该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因此,对同一房屋不能进行重复查封。但是,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重复查封还是时有发生,实际上,重复查封无论对还是登记机关都会带来很大的麻烦。对先查封的来说,不能解除另一家的查封,因而不能顺利处理被查封的房产,有时后查封的也可能先处理被查封的房产,使第一家处于被动局面。而对后查封的来说,不知道第一家是否要处理或何时处理被查封的房产,也不知道处理以后有无余额部分。对登记机关而言,一是重复查封时,一家解除查封后登记机关易于忽视还有另一家的查封,而不当地为当事人办理产权转移或是设定抵押权,再是对两家的不同处理意见,登记机关感到无所适从。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某一房产进行查封,并不一定就要对被查封房产进行处理(如当事人不当的财产保全申请或诉讼当事人履行了相关义务等)。因而,禁止后一家对房产查封显然也有不合理处。为此,最高人民拟采用“查封轮候登记”的方法进行处理。“查封轮候登记”是指一家以上的人民对同一房产进行查封的,登记机关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办理查封登记,在向后一家告知该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后,对后一家要求查封登记的人民作查封轮候登记。查封轮候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为序排列,原查封的房产被人民依法解除查封后,排列在前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这一方式基本上解决了重复查封所产生的问题。但对于登记机关来说,这是一种新的操作方式,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因此,登记机关应十分重视,并修改登记机关计算机系统的相关程序,避免差错的发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只要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可以异地查封债务人房产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 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一财产被多家查封的情况下首先是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抵押权,对于轮候查封的,查封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在查封在先的清偿之后还有剩余的则由查封在后的依次受偿,分配的顺序就是以此类推的。其他债权人在财产处置的时候,是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2种观点: 关于重复查封,实际是指某一房产已被查封以后,在解除查封前,另一家又进行的查封。重复查封为《民事诉讼法》所明文禁止,该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因此,对同一房屋不能进行重复查封。但是,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重复查封还是时有发生,实际上,重复查封无论对还是登记机关都会带来很大的麻烦。对先查封的来说,不能解除另一家的查封,因而不能顺利处理被查封的房产,有时后查封的也可能先处理被查封的房产,使第一家处于被动局面。而对后查封的来说,不知道第一家是否要处理或何时处理被查封的房产,也不知道处理以后有无余额部分。对登记机关而言,一是重复查封时,一家解除查封后登记机关易于忽视还有另一家的查封,而不当地为当事人办理产权转移或是设定抵押权,再是对两家的不同处理意见,登记机关感到无所适从。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某一房产进行查封,并不一定就要对被查封房产进行处理(如当事人不当的财产保全申请或诉讼当事人履行了相关义务等)。因而,禁止后一家对房产查封显然也有不合理处。为此,最高人民拟采用“查封轮候登记”的方法进行处理。“查封轮候登记”是指一家以上的人民对同一房产进行查封的,登记机关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办理查封登记,在向后一家告知该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后,对后一家要求查封登记的人民作查封轮候登记。查封轮候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为序排列,原查封的房产被人民依法解除查封后,排列在前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这一方式基本上解决了重复查封所产生的问题。但对于登记机关来说,这是一种新的操作方式,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因此,登记机关应十分重视,并修改登记机关计算机系统的相关程序,避免差错的发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最高院的规定,如果房屋是属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可以查封房屋,得不能拍卖,所以被执行人还可以居住。房屋是属于被执行人的重要财产之一,而被执行人不执行判决的,可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一财产被多家查封的情况下首先是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抵押权,对于轮候查封的,查封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在查封在先的清偿之后还有剩余的则由查封在后的依次受偿,分配的顺序就是以此类推的。其他债权人在财产处置的时候,是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2种观点: 一、多人查封同一财产的处理顺序1、同一财产被多家查封的情况下首先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抵押权,对于轮候查封的,查封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在查封在先的清偿之后还有剩余的则由查封在后的依次受偿,分配的顺序以此类推,其他债权人在财产处置的时候,可以申请参与分配。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一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二、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的效力顺序是怎么样的抵押权顺序也叫抵押权的次序,是指同一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就只能在先顺序。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得到受偿。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例如,A、B、C三人对于张某房屋都享有抵押权,但是A和B处于同一顺序,C处于次一顺序,那么房屋变卖或拍卖之后得到的价款,必须先付给A和B,C只能在A和B受偿之后的余额中进行受偿=而A和B之间,要按照各自债权数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张某欠A是;O万元,欠B是5万元,那么A和B就按照2)1的比例对房屋的价款各自受偿。
第3种观点: 关于重复查封,实际是指某一房产已被查封以后,在解除查封前,另一家又进行的查封。重复查封为《民事诉讼法》所明文禁止,该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因此,对同一房屋不能进行重复查封。但是,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重复查封还是时有发生,实际上,重复查封无论对还是登记机关都会带来很大的麻烦。对先查封的来说,不能解除另一家的查封,因而不能顺利处理被查封的房产,有时后查封的也可能先处理被查封的房产,使第一家处于被动局面。而对后查封的来说,不知道第一家是否要处理或何时处理被查封的房产,也不知道处理以后有无余额部分。对登记机关而言,一是重复查封时,一家解除查封后登记机关易于忽视还有另一家的查封,而不当地为当事人办理产权转移或是设定抵押权,再是对两家的不同处理意见,登记机关感到无所适从。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某一房产进行查封,并不一定就要对被查封房产进行处理(如当事人不当的财产保全申请或诉讼当事人履行了相关义务等)。因而,禁止后一家对房产查封显然也有不合理处。为此,最高人民拟采用“查封轮候登记”的方法进行处理。“查封轮候登记”是指一家以上的人民对同一房产进行查封的,登记机关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办理查封登记,在向后一家告知该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后,对后一家要求查封登记的人民作查封轮候登记。查封轮候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为序排列,原查封的房产被人民依法解除查封后,排列在前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这一方式基本上解决了重复查封所产生的问题。但对于登记机关来说,这是一种新的操作方式,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因此,登记机关应十分重视,并修改登记机关计算机系统的相关程序,避免差错的发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一财产被多家查封的情况下首先是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抵押权,对于轮候查封的,查封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在查封在先的清偿之后还有剩余的则由查封在后的依次受偿,分配的顺序就是以此类推的。其他债权人在财产处置的时候,是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2种观点: 关于重复查封,实际是指某一房产已被查封以后,在解除查封前,另一家又进行的查封。重复查封为《民事诉讼法》所明文禁止,该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因此,对同一房屋不能进行重复查封。但是,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重复查封还是时有发生,实际上,重复查封无论对还是登记机关都会带来很大的麻烦。对先查封的来说,不能解除另一家的查封,因而不能顺利处理被查封的房产,有时后查封的也可能先处理被查封的房产,使第一家处于被动局面。而对后查封的来说,不知道第一家是否要处理或何时处理被查封的房产,也不知道处理以后有无余额部分。对登记机关而言,一是重复查封时,一家解除查封后登记机关易于忽视还有另一家的查封,而不当地为当事人办理产权转移或是设定抵押权,再是对两家的不同处理意见,登记机关感到无所适从。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某一房产进行查封,并不一定就要对被查封房产进行处理(如当事人不当的财产保全申请或诉讼当事人履行了相关义务等)。因而,禁止后一家对房产查封显然也有不合理处。为此,最高人民拟采用“查封轮候登记”的方法进行处理。“查封轮候登记”是指一家以上的人民对同一房产进行查封的,登记机关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办理查封登记,在向后一家告知该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后,对后一家要求查封登记的人民作查封轮候登记。查封轮候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为序排列,原查封的房产被人民依法解除查封后,排列在前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这一方式基本上解决了重复查封所产生的问题。但对于登记机关来说,这是一种新的操作方式,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因此,登记机关应十分重视,并修改登记机关计算机系统的相关程序,避免差错的发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只有一套住房,也可以查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第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1种观点: 一套房子多个查封应按照查封顺序执行。分为首次查封和轮候查封,首次查封是首先对房产进行查封的,轮候查封是对其它人民已经查封的房产,其他按时间顺序依次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等排前面的查封依法解除后,次之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3、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4、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6、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7、强制加倍支付;8、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2种观点: 房子查封了不一定会被拍卖。根据案件情况由决定:1、拍卖房屋通常在执行程序中,通常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需要拍卖房屋时,才能启动房屋拍卖程序;2、要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可以拍卖及拍卖的时间,通常要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启动拍卖程序。故如果申请人欲想通过拍卖房屋实现债权,可向申请拍卖,经审查后认为应当或者可以拍卖的,就会适时启动拍卖程序的。动产司法拍卖流程:1、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请求复议,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价格评估完成后,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3、司法拍卖方式及详细流程;目前一般情形都采用网络司法拍卖形式进行拍卖,但网络司法拍卖不能够完全取代传统司法拍卖,并非所有的物质都可以上网拍卖,当涉及到一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拍卖标的,可能仍需要采取传统的拍卖方式。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只有拍卖成功的房产才会解除查封,但不是自动解除,而是以裁定书的形式,裁定房屋归谁所有,谁可以直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拍卖不成功,房屋仍然处于被查封状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不可以。《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2、不同可以轮候查封。《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规定,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第四款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解封的房子不可以二次查封,具体如下:1、解封的房子不可以重复查封,但可以轮候查封;2、轮候查封的意思是,首次查封的发生法律效力,后边的查封暂时不发生法律效力,待前边的查封失效、解封后,轮到的查封自动生效;3、查封轮候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为序排列,原查封的房产被人民依法解除查封后,排列在前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一财产被多家查封的情况下首先是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抵押权,对于轮候查封的,查封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在查封在先的清偿之后还有剩余的则由查封在后的依次受偿,分配的顺序就是以此类推的。其他债权人在财产处置的时候,是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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