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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房产评估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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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评估费采取前端预收、后端结算的方式收取。拟拍卖的被执行人财产需评估的,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出具的交费通知在5日内向评估机构预交部分评估费,剩余评估费由执行执行部门从拍卖、变卖成交或抵偿的价款中优先扣付给评估机构。预交评估费的收取标准由市高司法鉴定技术处征求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意见后确定。经过评估的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成交价、变卖价低于评估价的,评估费按照拍卖成交价、变卖价结算;拍卖成交价、变卖价高于评估价的,评估费按照评估价结算;以物抵债的,评估费按照抵偿价结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 100万以下是千分之5。(二) 100万以上 100万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三走(例如150万的房子 评估费100万乘0.5%+50万乘0.3%)从司法实践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不得代收代付”的规定来看,应该由申请人预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 人民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人民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审查确定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应当准许。第六条 人民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应当准许。第七条 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审查确定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应当准许。第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参照评估价确定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第九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评估的费用一般由当事人承担,人民会依据谁主张谁,谁负担的原则确定费用由当事人支付谁有关单位。技术部门邀请双方当事人到场,共同选择评估公司,一般来说会摇号选择。选好评估公司后,评估公司会去评估资产,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评估费,评估费最终还是要被执行人承担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应当准许。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评估费采取前端预收、后端结算的方式收取。拟拍卖的被执行人财产需评估的,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出具的交费通知在5日内向评估机构预交部分评估费,剩余评估费由执行执行部门从拍卖、变卖成交或抵偿的价款中优先扣付给评估机构。预交评估费的收取标准由市高司法鉴定技术处征求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意见后确定。经过评估的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成交价、变卖价低于评估价的,评估费按照拍卖成交价、变卖价结算;拍卖成交价、变卖价高于评估价的,评估费按照评估价结算;以物抵债的,评估费按照抵偿价结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 100万以下是千分之5。(二) 100万以上 100万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三走(例如150万的房子 评估费100万乘0.5%+50万乘0.3%)从司法实践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不得代收代付”的规定来看,应该由申请人预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 人民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人民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审查确定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应当准许。第六条 人民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应当准许。第七条 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审查确定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应当准许。第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参照评估价确定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第九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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