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般不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但是买卖的房屋可以作为抵押财产进行抵押。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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