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会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达到退休年龄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有: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即满足双十条件。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特殊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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