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女方二婚,生过一该,男方初婚,生的孩子不算一胎。一是再婚夫妻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未育的,不能办理“一胎准生证”,这是因为从胎次上算,应该算作二孩。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或者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或者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或者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或者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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