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家长:
您好!
首先,恭喜您(您)的孩子在成长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步,孩子是父母的希望,国家的未来,让孩子健康茁壮成长,是我们的共同愿望。中国人寿作为国内最大的寿险公司,几十年来始终为千万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从而为广大家长和学子解除了后顾之忧。为了便于您进一步了解中国人寿学生保险方案,特作如下简介,本信不作为投保人索赔和确认被保险人身份的依据,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将向家长出具正式保险凭证。
【投保条件】
凡在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费及保险金额】:
以下摘录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 6月向中国报备的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等条款的部分内容,未尽事宜,具体以相应保险条款规定为准。
1、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疾病伤害身故,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其余额按约定给付比例80%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3、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100元后,对其余额按正式保单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致:学校年班同学№:0000001
学生保险回访回执№:0000001对学生保险事宜了解□不了解□对学生保险同意□不同意□
学生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学校______年______班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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