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收据都具有证明效力,但的证明效力强于收据。一般才是证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合法依据。那种只开收据不开的行为,一旦面临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产生纠纷,在解决过程中,受理机构对此均持保留态度,有些消费者协会甚至不受理无投诉的行为。从纳税角度看,不开只开收据的行为也是故意偷税行为。因此,向经营者索要是每个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果经营者拒开,可向税务部门投诉。
是指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纳税人根据经营范围向税务机关领购相关。是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这既是买方的支出证明,同时也是卖方收入证明,是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会计核算的重要凭证。收据仅适用于与经营无关的往来款项的凭证。如果要进入成本费用的,必须是;如果收据入成本费用,税务部门查到后,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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