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的主旨是告知当事人争议事实的重点,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主张。原告起诉请求和被告答辩应在笔录中确认,无需再调查。第三人可陈述或答辩,涉密证据不公开。证人应出庭作证,可被双方质询,书面证言宣读并质询。勘验、鉴定人宣读后可被质询。事实查清后,询问是否有新证据或变更请求。最后,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法律分析
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
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答辩,对双方确认的事实,应当记入笔录,法庭无须再作调查。
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无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意见。
案件有多个诉讼请求或多个存在的事实的,可按每个诉讼请求、每段事实争议的问题由当事人依次陈述、核对证据。
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经对方辨认,互相质证。
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当事人提交法庭的,法庭不能公开出示,但可以适当提示。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自己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人民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员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询。
勘验人、鉴定人宣读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后,由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勘验人、鉴定人发问。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查清后,审判长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有无变更。当事人重复陈述的,审判长应当及时提醒或制止。
案件的事实清楚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结语
经过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进行了陈述和质证,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的证言得以充分展示。在审判长的引导下,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了辨认。法庭严格保护和商业秘密的证据,确保公正审理。所有知情人员都履行了出庭作证的义务。经过充分讨论和质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发表了意见。在事实查清后,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或请求变更。最终,经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顺利结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法庭调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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