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提起抗诉的法律依据及其条件。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3)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一规定表明,只有最高人民、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才有权提起抗诉。这是由发现有错误的难度、基层人民的任务量较大等现实情况决定的。如果同级人民发现裁判有错误时,应提请上级人民提起抗诉。
2、人民提起抗诉。根据诉讼法规定,人民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应当再审。人民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提交给人民。人民的抗诉书是人民再审的依据之一,人民再审时应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出席法庭,人民以抗诉人身份发表抗诉词,充分阐述提出抗诉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一、人民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1)由各级人民院长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在这种情形中,只有人民院长才能对错误的裁决提请再审,并且还必须向审判委员会提交,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提交和审判委员会决定,二者相辅相成,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对案件进行再审。
(2)上级人民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以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再审。这表明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有错误裁定的案件的再审,有提审和指令再审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审判进行监督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监督形式。至于是提审还是指令再审,什么时候再审,均由上级人民决定。
无论提审还是再审,都应作出裁定,并通知审理案件的原审人民和案件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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