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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还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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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有两种,第一种是上一级主管部门;第二种是该部门的本级。但是行为人若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只有上一级主管部门。

一、交警处罚行政复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时限,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日起计算,申请时限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终止之日。

复议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对各区县交通(巡)支(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所在地区县或北京市交通管理局的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车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北京市交通管理局的法制部门或车管所所在地区(县)申请;对各区县交通(巡)支(大)队下属的执勤队及车管所各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各(巡)支(大)队及车管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执勤队及各车管所分所所在地区(县)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不收费。

二、行政复议的诉讼管辖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上的具体分工和权限,也就是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进行复议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分配如下:

(一)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地方各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申请裁决的,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再向提起行政诉讼。

(二)由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终局裁决(原理同上)。

(三)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申请行政复议;

(2)对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

(四)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地方工作部门或者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其他情况

(1)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派出所怎样区分民事纠纷不公平

派出所处理民事纠纷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部门进行投诉。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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