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承担并发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一般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报,但《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省、自治区的派出机关。对省、自治区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的县级地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即为该派出机关。
(3)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该部门所属的本级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可以作为其行政复议机关。
(4)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从和地方的职责分工来看,有些行政管理事项是属于专属管辖的事项,如金融监管、海关管理、国家税收等。为此设置了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专门行政机关。这些机关虽然设在某一级的行政区域内,但不受该管辖。在发生行政争议时,当事人不能向所在地申请行政复议,而只能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相关问题,在线免费法律咨询为您解答。行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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