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朋友我来说一下行政复议审查规定合法性是什么意思吧: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人民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不服而向人民提起诉讼,则不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人民不予受理。司法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人民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带有普遍性的抽象性行为是违法的,也只能用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得用判决的形式确认、宣告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更不能以判决的方式将其撤销。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为依据,“参照”规章。人民在审查其是否合法时,首先要根据法律、法规对规章的合法性作出鉴别和评价,合法的予以参照、不合法的则不予参照。
审查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合法性,原则上不审查其合理性
人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予以尊重。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是指人民在行政审判中,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而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作出判决。行政诉讼法原则上了人民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权力。
(三)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人民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有严格:必须是属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司法权不代行行政权
除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可也进行直接变更外。的司法权不得代行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理论认为,进入审判程序后,行政权不再具有主动性,应受司法权的约束。然而在实际中,是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只能也监督为本,而不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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