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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是专属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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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专属权和非专属权的概念及其在权利转移方面的差异。特别地,根据《民法典》第9-10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以及城市的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专属权。而动产则以交付为权利公示方法,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本文还列举了四种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包括简易交付、间接交付、拟制交付和占有改变。

法律分析

一、所有权是否为专属权?

所有权属于专属权。

依据权利是否具有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非专属权可以让与、抛弃和继承。一般财产权多属非专属权。但依《》

第9-10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以及城市的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二、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条件

(一)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民法典第一编总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动产均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而车辆等特殊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注意: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除此之外,要注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规定,所有权转移的原则:一是所有权按照当事人约定转移,可称为“约定转移原则”二是在缺乏明确约定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可称为“交付转移原则”。同时,还对所有权在特定情况下的转移时间和方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可称为“法定转移原则”。

三、所有权转移的四种情况

(一)简易交付;从我手里交到你手里。

多数都是简单交付。一定是挑好放到包里才算交付。

一定是检验完毕交付完毕。银行给我清点之后才算交付完毕。

如果银行把钱交出来没有点时,被抢走了,风险由银行负担,因为没有交付。

(二)间接交付:

一种是运输:一定是验收了,交付了货物清单状态良好才算交付。

交给第一承运人。针对的是代办托运。如果是自己运输,没有完成交付。

如果约定交付地点是买方,买方清点后才算交付。

邮寄,交给邮局,邮局验收后就算交付了,也是代办托运。

(三)拟制交付:

交付货物所有权凭证。

主要有:提单买卖的情况下,买海上货物的问题,如果把提单交付了,表明货物就交付了。

仓单买卖,把仓单交付,就算交付了。

有关等单据,不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转移所有权的辅助行为。这种辅助行为有分离时,如果货物已交付了,但有关单据没有交付,不影响交付的完成。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

有关使用说明副件等没有交也不影响。

(四)占有改变:

已经占有了:主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借用,借用改买卖,占有改变,先典后买,先租后买,先质后买都可能,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即交付。

另一种是指示交付:不在所有人的占有之下,而在第三人的占有之下,租给B,又卖给A,让B交给A,第三人实际交付的时候交付完成。当事人有特别约定除外。

交付完成了,所有权转移了,出卖人不能诉讼保全扣押抵押质押的对象,但标的物可能做为撤销权的对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七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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